罗功中、林良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4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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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4515号案件名称
罗功中、林良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罗功中;林良辉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4515号原告:罗功中,男,汉族,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维,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洪钧,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良辉,男,汉族,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功中诉被告林良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功中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良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功中撤回对被告林良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984元,减半收取5992元,由原告罗功中承担。审 判 员 章富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杜炫乐代理书记员 龙 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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