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生科技有限公司、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0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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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10037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华生科技有限公司、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华生科技有限公司;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10037号之一原告:湖南华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生物医药园南园。法定代表人:苏兴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文,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学军,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镇柏路112号。法定代表人:肖楚琦。原告湖南华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华生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华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83元,合计4873元,由湖南华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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