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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扬故意伤害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粤08刑申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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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8刑申35号
  • 案件名称

    揭扬故意伤害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揭扬
  • 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21)粤08刑申35号揭扬:申诉人揭扬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2018)粤0881刑初6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20)粤08刑终1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人揭扬委托了广东法博律师事务所赵旭律师参与诉讼。申诉人揭扬提出:1.揭扬没有故意伤害被害人陈七妹的行为,陈七妹手指的伤情不是揭扬所致;2.陈七妹的伤情鉴定意见不客观,不排除该伤情与本案无关;3.附带民事部分,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七妹提交了2016年的医疗费票据,明显与本案无关。综上,请求再审改判揭扬无罪,并驳回陈七妹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1.申诉人揭扬故意伤害被害人陈七妹的事实有被害人陈七妹的陈述和证人梁某1、梁某2、梁某3、周某、揭某某的陈述相互印证,并有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相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2.被害人陈七妹的伤情鉴定是由侦查机关依法委托廉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作,该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予采信。3.揭扬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陈七妹遭受了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陈七妹在一审期间确实提交了一张2016年8月6日的医疗费单据,但原一、二审并未采纳该份证据认定陈七妹的损失。综上,申诉人揭扬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揭扬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陈七妹遭受了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处理恰当,申诉人揭扬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通知驳回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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