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唯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嘉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1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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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1402号案件名称
浙江唯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嘉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浙江唯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嘉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1402号原告:浙江唯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徐惠仙,执行董事。被告:上海嘉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董文斌。原告浙江唯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唯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唯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唯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员 张勤法官助理 钱茜书 记 员 钱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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