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639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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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6393号之二案件名称
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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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6393号之二申请人: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法定代表人:任进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俊、吴祝莉,江苏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定代表人:阳永安,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苏0281民初6393号民事裁定,冻结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江阴市维沃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申请解除对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杰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蓉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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