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德帮、吴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5民初6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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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05民初6133号案件名称
林德帮、吴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林德帮;吴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6133号原告:林德帮,男,汉族,1988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吴辉,男,汉族,1982年12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鹤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德帮诉被告吴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德帮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德帮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德帮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已由原告林德帮预付),由原告林德帮负担。审 判 员 冯豪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吴子媚书 记 员 廖雪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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