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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林、方利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6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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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81执6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世林、方利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龙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世林;方利祥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181执6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世林,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方利祥,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王世林与被执行人方利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81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世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方利祥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世林货款201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15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方利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方利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方利祥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方利祥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方利祥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其名下无不动产、有价证券及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方利祥名下有银行存款998.77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划拨,用于支付罚款。被执行人方利祥名下有2012年注册登记的牌照号为×××牌的大众牌机动车一辆,该车辆已设定抵押,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并已发起网络布控。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方利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货款本金20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15元、执行申请费2915元尚未执行到位。鉴于被执行人方利祥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方利祥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方利祥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世林。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方利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6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吴 晖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 书记员   王 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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