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店支行、张军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81执2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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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81执2745号案件名称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店支行、张军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林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店支行;张军强;杨根山;杨军爱;林州市红旗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81执274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店支行(曾用名: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茶店乡后子岗村。负责人:张宏庆,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立,该社职员。被执行人:张军强,男,197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杨根山,男,196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杨军爱,女,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林州市红旗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刘家岗村。法定代表人:徐万云。申请执行人河南林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茶店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军强、杨根山、杨军爱、林州市红旗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81民初56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张军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茶店信用社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其中截止至2019年6月20日利息为220916.94元,2019年6月21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9.45‰加收50%计付利息);二、被告杨根山、杨军爱、林州市红旗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009元,由被告张军强、杨根山、杨军爱、林州市红旗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1.查明被执行人张军强、杨军爱、杨根山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4005.35元,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2.查明被执行人杨根山名下EYA806帕萨特牌汽车及张军强名下晋E×××××五菱牌汽车,2021年9月3日办理查封,查封期间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3年9月2日止。该车辆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程晓东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魏玉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朝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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