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学珊、王德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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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692号案件名称
常学珊、王德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常学珊;王德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692号申请执行人:常学珊,男,汉族,1981年2月16日出生,职业:个体,身份证号:XXX,住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王德虎,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身份证号:XXX,住甘肃省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常学珊与被执行人王德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新2201民初4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常学珊货款3837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60元、送达费40元、公告费230元,并承担执行费47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德虎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不动产、证券、工商等财产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德虎名下保险本院已冻结。经与申请执行人常学珊约谈亦不能提供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执结。经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进行惩戒。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陈薇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彦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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