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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素琴、穆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4执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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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4执206号
  • 案件名称

    陈素琴、穆静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陈素琴;穆静;夏道明;陈小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4执206号申请执行人:陈素琴,女,汉族,1956年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申请执行人:穆静,女,汉族,1979年1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申请执行人:夏道明,男,汉族,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林衡、杨瑞林,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小龙,男,汉族,1978年8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素琴、穆静、夏道明与陈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仲裁裁决一案中,2021年9月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双方确认截止2021年5月20日,被执行人欠付三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4781.34元(包括借款本金79900元、利息1017.9元、逾期罚息12895.86元、迟延履行利息335.58元、律师费5000元、仲裁费5632元)。被执行人承诺按以下还款计划向三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4781.34元:于2021年9月10日之前支付律师费5000元、仲裁费5632元,合计10632元:于2021年10月10日前支付利息1017.9元、逾期罚息12895.86元、迟延履行利息335.58元,合计14249.34元;余下借款本金79900元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共8个月)期间每月10日前三申请执行人支付9987.5元。若被执行人逾期支付任何一期执行款,三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未偿还部分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向三申请人支付未偿还部分本金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1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鉴于执行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粤14执2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程审判员 陈 勤审判员 梁凯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梓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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