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三江运输有限公司、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11民初2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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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11民初2321号案件名称
鞍山市三江运输有限公司、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鞍山市三江运输有限公司;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11民初2321号原告:鞍山市三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镇唐家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MA0Y9N1R7Y。法定代表人:马军。委托代理人:李博,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彤,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6号院18号楼20层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MA0037K0XD。法定代表人:马春雷。原告鞍山市三江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鞍山市三江运输有限公司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权归属予以更改为由,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鞍山市三江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鞍山市三江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原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814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少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鞍山市三江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5元,应予退还11789元。审判员 赵恒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金 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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