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洪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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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2311号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洪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刘洪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2311号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法定代表人:焦树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奕蔚,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洪波,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以与刘洪波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撤诉。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王贞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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