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波、林锦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229执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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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229执946号案件名称
林奕波、林锦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翁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林奕波;林锦辉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229执946号被执行人:林奕波,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被执行人:林锦辉,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关于本院追缴林奕波、林锦辉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的(2017)粤0229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判决书:被执行人林奕波、林锦辉应负担案件受理费5974.75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林奕波、林锦辉发出缴交受理费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缴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林奕波、林锦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林奕波、林锦辉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林奕波、林锦辉名下的财产。经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林奕波有银行存款共计571.96元,本院已冻结扣划并上缴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此外,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向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翁源办事处查询被执行人林奕波的财产登记信息,经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执行干警去到被执行人林奕波所在的龙仙镇城北社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向被执行人林奕波、林锦辉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执行案件受理费571.96元,未执行案件受理费5402.79元。经查,林奕波、林锦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亦已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判决确定承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应当履行缴交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对于未履行缴交义务的,依法必须执行。但履行程度取决于被执行人的现实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林奕波、林锦辉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恢复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东杰审判员 何高兴审判员 林倚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树娟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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