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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爱梅与淮安驰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顾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3民初4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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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民初4787号
  • 案件名称

    徐爱梅与淮安驰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顾跃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徐爱梅;淮安驰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顾跃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3民初4787号原告:徐爱梅,女,1976年1月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成功,江苏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驰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工业园5幢1-10室。法定代表人:韩金象,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顾跃,男,198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原告徐爱梅与被告淮安驰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顾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徐爱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爱梅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赵志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陈钧伟书 记 员 徐 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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