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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静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28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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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8595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静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静伟
  • 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8595号     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新南路439号3幢2111-2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P5LX78。法定代表人:徐志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筱絮,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静伟,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静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分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蒋祯莲                     二〇二一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何   铜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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