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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长沙合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保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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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保1236号
  •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长沙合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长沙合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邓迎春;邓炳林;邓小果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保1236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申请人:长沙合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邓迎春。被申请人:邓炳林。被申请人:邓小果。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申请人长沙合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邓迎春、邓炳林、邓小果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合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邓迎春、邓炳林、邓小果银行存款46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自愿以公司财产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合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邓迎春、邓炳林、邓小果名下银行存款46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向湘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文静书 记 员 陈思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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