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立、梁县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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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979号案件名称
黄立、梁县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黄立;梁县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979号申请执行人:黄立,男,198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南,广西百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梁县平,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黄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桂0821民初431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梁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梁县平偿还借款本金15219元及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本案执行费128元。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21)桂0821执203号案件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桂R×××××”,并以39316元拍卖成交。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并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2021)桂0821执323、979号申请执行人依法对上述车辆拍卖所得款39316元参与分配,扣除本案执行费128元,申请执行人共分配得到14719元;二、本案的剩余本息由被执行人私下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三、执行费12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四、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账户的冻结;五、若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协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分期履行完毕,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照上述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海审 判 员 宋华海审 判 员 彭姿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黄 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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