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新勇、余灵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1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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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1154号案件名称
徐新勇、余灵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徐新勇;余灵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1154号 申请执行人:徐新勇,男,1971年08月31日出生,住所地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周晓佳,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余灵江,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徐新勇与被执行人余灵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82民初74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余灵江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新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余灵江偿还申请执行人徐新勇借款944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45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余灵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余灵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余灵江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余灵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余灵江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余灵江名下银行存款小额,无股权、住房公积金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余灵江名下×××奥迪牌小汽车,本院(2020)浙1082执5668号执行案件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余灵江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余灵江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余灵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徐新勇。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余灵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11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章维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周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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