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来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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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715号案件名称
李文来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文来案件缘由
刑事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715号被执行人:李文来,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泊头市人。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0)冀1023刑初29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文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李文来纳罚金10000元;二、追缴被执行人李文来与另案被执行人刘贺远、窦雷违法所得5637元,向被害人代金山发放1233元;向被害人梁晓亮发还1389元;向被害人邢超明发还827元;向被害人齐珍珍发还587元;向被害人李娜发还1203元;向被害人郝志侠发还1961元;向被害人马井芳发还837元。三、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发还上述七名被害人。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号牌为冀R×××××红色五菱宏光汽车一辆、号牌为冀R×××××银白色五菱宏光汽车一辆、强开改锥三把,予以没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2021年5月26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向被执行人李文来所羁押的河北省深州监狱邮寄送达。二、2021年5月22日开始,本院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文来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三、2021年5月28日开始,本院进行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文来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四、2021年7月1日,本院委托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文来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21年7月2日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将调查结果回执我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文来可供执行财产。六、2021年8月20日,本院将另案被执行人窦雷财付通存款8850元予以扣划,将其中的5637元与扣押在案的2400元用于发还七名被害人,剩余3213元上缴国库。七、2021年9月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文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号牌为冀R×××××银白色五菱宏光汽车一辆、强开改锥三把,由本院(2021)冀1023执716号刘贺远罚金、没收一案予以处置。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文来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被执行人李文来罚金10000元未能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冀1023刑初291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文来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重新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志刚审判员 李永胜审判员 于福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 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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