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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泽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83执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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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83执641号
  • 案件名称

    崔泽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崔泽康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83执641号被执行人:崔泽康,男,199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崔泽康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缴纳罚金及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的(2021)冀0683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7日、7月21日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网络资金。无保险投保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3.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执行人员前往房产交易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5.本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安国市人民法院(2021)冀0683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书的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郭 姣审判员 王建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德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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