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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华、安仁县永乐江镇东周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8民初1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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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民初1196号
  • 案件名称

    吴文华、安仁县永乐江镇东周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吴文华;安仁县永乐江镇东周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8民初1196号原告:吴文华,男,1970年9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安仁县。被告:安仁县永乐江镇东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东周村。负责人:蔡海光,系该村村长。原告吴文华与被告安仁县永乐江镇东周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定于2021年9月3日9点在第四审判庭开庭,原告吴文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文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文华承担。审判员  胡清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曾宪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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