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1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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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1311号案件名称
胡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胡奇案件缘由
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1311号被执行人:胡奇,男,1989年,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住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关于被执行人胡奇刑事罚金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681邢初43号邢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汨罗市人民法院履行罚金50000元,并承诺分期支付,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81执1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巢 烨审判员 王凤鸣审判员 贺志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江含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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