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土生、赵李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803民初21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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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803民初2179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土生、赵李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湛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土生;赵李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803民初2179号之一原告:陈土生,男,汉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被告:赵李凤,女,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原告陈土生与被告赵李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土生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30元,原告陈土生已预交,原告可向本院申请退还615元。审 判 长 蔡 毅审 判 员 陈星宇审 判 员 赵嘉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胡 萍书 记 员 冯茵茹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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