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明与杜德恺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5民申1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5民申136号案件名称
张清明与杜德恺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清明;杜德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申13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清明,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杜德恺,男,199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再审申请人张清明(以下称张清明)因与被申请人杜德恺(以下称杜德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2019)京0105民初459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清明申请再审称,原审寄送裁判文书时写错了我的电话号码,我没有收到判决书,也无法上诉。另外法院判决不公,我去派出所问过了,杜德恺私下已经将涉案车辆还给车主王然,车主已经把车开走了。原审判决我把钱退给杜德恺,那杜德恺也应该将车还给我,这才是合同解除的后果。我不知道杜德恺和车主怎么商量的,我以为车停放在派出所,实际上是他们两个人商量把车停在一个私人经营的停车场,派出所的警察根本不知道这个事。我问过派出所的警察,车停在哪儿,警察说杜德恺已经把车退给车主了。另外,车主自己去派出所立案警察也不给立,她自己也说不清自己名下的车为何手续都不在自己手中,车也不在自己手里,我曾给她打过电话,她根本不理我,不和我协商。本案没有解决完毕之前,杜德恺没有权利把车退给车主。现在车主怎么把车卖出来的,车主也不承认,这都是法院应该调查的。也有可能是杜德恺和车主恶意串通讹诈我。杜德恺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之规定,张清明主张法院未依法送达之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专邮地址填写正确,故送达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车辆返还问题,原审以车辆不由杜德恺控制为由,未予处理,张清明有新证据可再行解决。张清明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对其再审申请,难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张清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田丽丽审判员 胡东方审判员 王有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武鑫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董新兴、新乡市银马基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788号 下一篇 黄志成与吉林省北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保3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