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鑫龙果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61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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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612号之二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鑫龙果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瓦房店市鑫龙果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612号之二被执行人:瓦房店市鑫龙果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40919928F,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万家岭镇万家岭村。法定代表人:隋书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瓦房店市鑫龙果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瓦房店市鑫龙果品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06×××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34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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