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2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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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2411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吴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2411号原告:黑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MA1BED9FOU,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场局东兴乐园小区商住楼12幢17号。负责人:柳俊峰,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滨,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1,男,199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2(系吴某1之父),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黑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与被告吴某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黑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黑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北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佳学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 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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