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军、姜正臣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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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1451号案件名称
张洪军、姜正臣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洪军;姜正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145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军,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姜正臣,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供电局职工,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张洪军与被执行人姜正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24日作出的(2020)辽1322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14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 静执行员 陈小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靖雯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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