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刘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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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民初4701号案件名称
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刘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刘建国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01民初4701号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滨河路2号成就御景湾8号楼119商铺(英巴扎街道)。 法定代表人:张柏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春雪,新疆华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国,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御景湾小区13号楼3203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粟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卓英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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