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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路克明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16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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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1620-1号
  • 案件名称

    原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路克明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原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原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路克明;路瑞玲;杨红卫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1620-1号申请人:原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路克明,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路瑞玲,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执行人杨红卫,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关于路克明、路瑞玲、杨红卫刑事罚金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原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路克明、路瑞玲、杨红卫于本判决生效后交付罚金共计4393000元。因路克明、路瑞玲、杨红卫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刑事审判庭移送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路克明、路瑞玲名下银行无存款,杨红卫名下银行存款及住房公积金已进行划拨。2、查明被执行人路克明、路瑞玲、杨红卫名下无房产。3、查明被执行人路克明、路瑞玲、杨红卫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路克明、路瑞玲、杨红卫无持有股票(股权)。三、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路克明父母身患疾病,常年卧床不起,家中仅靠聋哑弟弟和亲属救济维持生活,妻子早在判刑前已离婚,家中确无能力代交罚金,路克明家为贫困户。被执行人杨红卫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居住房屋为村委扶贫基金所建。被执行人路瑞玲名下无任何财产,其父母因生活困难,无能力代交罚金。本院认为,因三被执行人均在监狱服刑,经穷尽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秀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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