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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满昌、谢晓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民终2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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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民终2514号
  • 案件名称

    刘满昌、谢晓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满昌;谢晓娜;王帧婕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民终2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满昌,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晓娜,女,1975年10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春(谢晓娜丈夫),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原审被告:王帧婕,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上诉人刘满昌因与被上诉人谢晓娜、原审被告王帧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1)辽0782民初1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本案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满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满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卫东审 判 员 王 翔审 判 员 赵洪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沈艳伟书 记 员 暴思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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