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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远、李晨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4民辖终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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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民辖终52号
  • 案件名称

    姚志远、李晨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姚志远;李晨冰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民辖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志远,男,199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晨冰,女,199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姚志远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1)辽0411民初10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21)辽0411民初1087号民事裁定,将此案移送至东港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争议标的虽为给付货币,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东港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李晨冰起诉要求姚志远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李晨冰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姚志远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青审 判 员  赵 威代理审判员  徐灵灵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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