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兰与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56执1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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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6执1009号案件名称
张永兰与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永兰;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56执1009号 申请执行人:张永兰,女,1968年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717856005。法定代表人:谢虎,该公司总经理。张永兰与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的武芙诉调(2021)5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和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的(2021)渝0156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永兰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87 5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执行中,本院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保险、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同时走访了被执行人所在的社区,查明:1、查询到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小额存款,因其他案件已予以冻结,本案未采取措施;2、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本案合并其他案件以(2021)渝0156执81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22套房屋,除四套房屋系轮候查封外,其余房屋均已过户给他人;除上述财产外,现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线下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在(2021)渝0156执812号案件中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15日的司法强制措施,并送相关机关临控。经过各种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案款。现被执行人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千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以上措施和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本院采取各种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财产能处置或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若期满未提出异议,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冰红审 判 员 李 霞审 判 员 唐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明珠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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