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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伟、姜维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3民初2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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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3民初2799号
  • 案件名称

    吴春伟、姜维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吴春伟;姜维国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3民初2799号原告:吴春伟,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辽宁省辽阳县。被告:姜维国,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大安市。原告吴春伟与被告姜维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春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余倍杰人民陪审员  周 为人民陪审员  潘妍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孙聪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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