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人民法院、胡恺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4执4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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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024执439号之一案件名称
祁门县人民法院、胡恺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祁门县人民法院;胡恺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4执439号之一申请人:祁门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胡恺,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在执行胡恺责令退赔一案中,根据(2021)皖1024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经调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查证被执行人胡恺为二级精神残疾,且为祁门县祁山镇先锋村的贫困户。由于被执行人胡恺身有残疾,且生活困难,又无收入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024执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金德辉审判员 方成姿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叶天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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