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祁门县人民法院、胡恺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4执43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24执43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祁门县人民法院、胡恺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祁门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祁门县人民法院;胡恺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4执439号之一申请人:祁门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胡恺,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在执行胡恺责令退赔一案中,根据(2021)皖1024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经调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胡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查证被执行人胡恺为二级精神残疾,且为祁门县祁山镇先锋村的贫困户。由于被执行人胡恺身有残疾,且生活困难,又无收入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024执4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金德辉审判员 方成姿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叶天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