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权与邹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5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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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5842号案件名称
刘权与邹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权;邹习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5842号 原告:刘权,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露,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习生,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成,重庆市武隆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正凤,重庆市武隆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刘权与被告邹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刘权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权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权负担。 审 判 员 刘 姣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赵郑森书 记 员 马雪梨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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