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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权与邹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5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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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5842号
  • 案件名称

    刘权与邹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权;邹习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5842号 原告:刘权,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露,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习生,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成,重庆市武隆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正凤,重庆市武隆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刘权与被告邹习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刘权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权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权负担。                          审 判 员  刘  姣      二○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赵郑森书 记 员  马雪梨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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