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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诗胜、陈海杰等陈海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381民初10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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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民初10120号
  • 案件名称

    陈诗胜、陈海杰等陈海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瑞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诗胜;陈海杰;陈海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381民初10120号 原告:陈诗胜,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陈海杰,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陈海娜,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诗胜与被告陈海杰、陈海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诗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浩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陈盈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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