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诗胜、陈海杰等陈海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381民初10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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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民初10120号案件名称
陈诗胜、陈海杰等陈海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诗胜;陈海杰;陈海娜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381民初10120号 原告:陈诗胜,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陈海杰,男,198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陈海娜,女,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诗胜与被告陈海杰、陈海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诗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浩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书记员陈盈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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