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中厚、李中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6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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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668号案件名称
李中厚、李中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中厚;李中厚;祁西侠;祁西侠;荣军娃;荣军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合 阳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24执668号 申请执行人:荣军娃,男,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公民身份证号码:142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革新,男,汉族,住山西省临猗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2713。被执行人:李中厚,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祁西侠,女,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被执行人李中厚之妻。申请执行人荣军娃与被执行人李中厚、祁西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4民初18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中厚、祁西侠未按约定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荣军娃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中厚、祁西侠偿还借款42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2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在调解书第一条偿还45万元(庭前已付3万元)的基础上增加利息4万元,再给申请人荣军娃偿还46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又履行了137000元,剩余323000元从2021年9月起每月偿还30000元,被执行人李中厚、祁西侠承担了本案执行费6200元。鉴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4执6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林祥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 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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