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天翼图书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政企客户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辖终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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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辖终622号案件名称
上海天翼图书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政企客户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上海天翼图书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政企客户分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2民辖终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天翼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海防路391弄80号604-1室。法定代表人:李月庆,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政企客户分公司,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06A室。负责人:刘坚,总经理。上诉人上海天翼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翼图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政企客户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客户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159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天翼图书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仅以合同约定的联系地址为依据来认定被上诉人住所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损害上诉人的管辖预期。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106A室,与一审法院所辖地域并无关联。即使被上诉人存在多个办公地址致使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法确定,亦应依法认定被上诉人的注册地为其住所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移动客户分公司辩称,《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政企客户分公司2017-2018年读书学习计划合同》(以下简称《计划合同》)约定,争议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虽然被上诉人注册地在北京市东城区,但《计划合同》首部注明被上诉人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区,该合同落款处亦显示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从保护当事人管辖预期的角度出发,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维持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移动客户分公司依据《计划合同》等证据,以天翼图书公司违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天翼图书公司向移动客户分公司退还合同款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移动客户分公司(甲方)与天翼图书公司(乙方)签订的《计划合同》第11.2条约定:“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合同在首部同时约定:“甲方: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政企客户分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32号创新大厦”。约定管辖之价值在于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确定双方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具有确定性及可预期性。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向一方住所地(或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合同中载明了一方的地址,该地址作为争议管辖连接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合同中无相斥意思表示、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均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该地址是该一方签订合同时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进而成为确定管辖的连接点。故此,双方当事人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计划合同》存在有效的管辖约定,故本案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天翼图书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赵楚书 记 员 曹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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