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贵州省镇远亿港木业有限公司、遂宁明鹏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5民初63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5民初635号
  • 案件名称

    贵州省镇远亿港木业有限公司、遂宁明鹏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镇远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贵州省镇远亿港木业有限公司;遂宁明鹏建材有限公司;王代明;王代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5民初635号原告:贵州省镇远亿港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青溪镇大塘村江光屯原祖明铝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2625MAAKG0ML2C。法定代表人:杨彭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娥,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辉君,男,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永川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遂宁明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桐子垭社区6组遂宁市鑫宁建材有限公司三期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1MA63XRQR0D。法定代表人:王代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代明,男,1991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王代鹏,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均,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华,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贵州省镇远亿港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明鹏建材有限公司、王代明、王代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贵州省镇远亿港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镇远亿港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镇远亿港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1元,由原告贵州省镇远亿港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兴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丁小峰(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