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亿港木业有限公司、遂宁明鹏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625民初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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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5民初635号案件名称
贵州省镇远亿港木业有限公司、遂宁明鹏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贵州省镇远亿港木业有限公司;遂宁明鹏建材有限公司;王代明;王代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625民初635号原告:贵州省镇远亿港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镇远县青溪镇大塘村江光屯原祖明铝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22625MAAKG0ML2C。法定代表人:杨彭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娥,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辉君,男,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永川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遂宁明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桐子垭社区6组遂宁市鑫宁建材有限公司三期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1MA63XRQR0D。法定代表人:王代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代明,男,1991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王代鹏,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均,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华,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贵州省镇远亿港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明鹏建材有限公司、王代明、王代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贵州省镇远亿港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镇远亿港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镇远亿港木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81元,由原告贵州省镇远亿港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兴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丁小峰(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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