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锲与成都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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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0152号案件名称
张锲与成都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锲;成都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0152号 原告:张锲,男,1980 年 2 月 24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成都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顺圣路187号,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10100MA6DHOE879。法定代表人:屈成才,职务不详。原告张锲与被告成都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9月6日,原告张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1.2元,减半收取计460.6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张锲负担。 审 判 长 陈 花人 民 陪 审 员 孙体凤人 民 陪 审 员 蔺 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甘 霖 书 记 员 盛清清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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