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建中、崔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2民初20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822民初2020号案件名称
关建中、崔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关建中;崔爽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2民初2020号原告:关建中,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崔爽,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委托代理人:高志文,河北冀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关建中与被告崔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建中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计1,650.00元,由原告关建中负担。审判员 冯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孟伟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敖林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恢472号之六 下一篇 张锲与成都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0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