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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70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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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700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辉;徐丽娜;淮南市避风塘茶餐厅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7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490712。法定代表人:卢善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赵辉,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徐丽娜,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淮南市避风塘茶餐厅,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南纬三路南侧市工商局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68067255。负责人:周锦,该茶餐厅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辉、徐丽娜、淮南市避风塘茶餐厅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赵辉、徐丽娜、淮南市避风塘茶餐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辉、徐丽娜、淮南市避风塘茶餐厅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赵辉、徐丽娜、淮南市避风塘茶餐厅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本院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赵辉于案外人潘峰名下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侧金地·国际城A区30栋103(不动产权证号:14××_1,14001238)的房产,该房产在处于一拍阶段因被执行人赵辉与被执行人潘峰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议,拍卖程序暂时停止。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赵辉、徐丽娜、淮南市避风塘茶餐厅,其无正当理由未实际到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辉、徐丽娜、淮南市避风塘茶餐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赵辉、徐丽娜、淮南市避风塘茶餐厅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28528.82元,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4828元(已收取0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轮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国宏审判员  黄 慧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同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7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2490712。法定代表人:卢善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赵辉,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徐丽娜,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淮南市避风塘茶餐厅,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南纬三路南侧市工商局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68067255。负责人:周锦,该茶餐厅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辉、徐丽娜、淮南市避风塘茶餐厅债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赵辉、徐丽娜、淮南市避风塘茶餐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赵辉、徐丽娜、淮南市避风塘茶餐厅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赵辉、徐丽娜、淮南市避风塘茶餐厅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本院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赵辉于案外人潘峰名下共有的位于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侧金地·国际城A区30栋103(不动产权证号:14××_1,14001238)的房产,该房产在处于一拍阶段因被执行人赵辉与被执行人潘峰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议,拍卖程序暂时停止。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赵辉、徐丽娜、淮南市避风塘茶餐厅,其无正当理由未实际到院。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赵辉、徐丽娜、淮南市避风塘茶餐厅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赵辉、徐丽娜、淮南市避风塘茶餐厅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28528.82元,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4828元(已收取0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轮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国宏审判员  黄 慧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同炀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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