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仙菊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晋0825财保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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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财保49号案件名称
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仙菊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仙菊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5财保49号申请人: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汾河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57159183925。法定代表人:张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星辰,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仙菊,女,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新绛县三泉镇三泉村村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14272619551101092X。申请人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仙菊在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泉支行存单账号为657141010200009892732中的存款4000元予以冻结、存单账号为657141010200010533159的存款6000元予以冻结、存单账号为657141010200015263288的存款6000元予以冻结、存单账号为657141010200015450933的存款7000元予以冻结、存单账号为657141010200015678282的存款2000元予以冻结、存单账号为657141010200015905917的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存单账号为657141010200016470527的存款10000元予以冻结,共计4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仙菊在山西新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泉支行存单账号为657141010200009892732中的存款4000元、存单账号为657141010200010533159的存款6000元、存单账号为657141010200015263288的存款6000元、存单账号为657141010200015450933的存款7000元、存单账号为657141010200015678282的存款2000元、存单账号为657141010200015905917的存款5000元、存单账号为657141010200016470527的存款10000元,共计4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彦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静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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