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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艾格玛特农业有限公司、王双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01执10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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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执108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新疆艾格玛特农业有限公司、王双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新疆艾格玛特农业有限公司;王双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01执10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艾格玛特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河北东路460号上海大厦1栋A2312室。        法定代表人:冷文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庆,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王双强,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艾格玛特农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新疆艾格玛特农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艾格玛特农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01执108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猛审判员    李伟审判员    朱秉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玉花>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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