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宁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艾津尔仪表(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794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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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7946号之二案件名称
上海宁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艾津尔仪表(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上海宁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艾津尔仪表(上海)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7946号之二申请人:上海宁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单雅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艾津尔仪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王开国,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宁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艾津尔仪表(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794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艾津尔仪表(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宁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艾津尔仪表(上海)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艾津尔仪表(上海)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振经书记员 陈寒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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