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发军、李灿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5执61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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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5执613号之二案件名称
陈发军、李灿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发军;李灿明;邓闺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5执613号之二申请人:陈发军,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李灿明,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执行人:邓闺秀,女,199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申请人陈发军与被执行人李灿明、邓闺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皖0825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灿明、邓闺秀偿还借款本2455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80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2、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起经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李灿明、邓闺秀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已被本院依法冻结扣划。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基金、税务、工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7月3日到英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邓闺秀所有的温泉镇××路东门口(蔬菜村)英山新郡5栋803室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4、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将被执行人李灿明、邓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李灿明、邓闺秀采取限制消费惩戒措施,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并向社会公布。5、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到被执行人李灿明所在浮坵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查明其本人长期在外,不在浮坵村居住,与家人无任何联系。6、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前往太湖县车辆管理所进行车辆登记信息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皖H×××××大通牌小轿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该轿车暂无法控制。7、上述执行调查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时予以告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授权代理人表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但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授权代理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评议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程文格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甘家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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