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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洁、青海川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4执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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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4执835号
  • 案件名称

    魏洁、青海川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魏洁;青海川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4执835号申请执行人魏洁,女,汉族,1969年4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执行人青海川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310870941N,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8号第1号楼1单元1111室。 法定代表人:常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魏洁与被执行人青海川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青0104民初20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青海川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支付原告魏洁劳务费286935元、保证金150000元、诉讼费4735.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并限制消费。经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其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和确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劳务费286935元、保证金150000元、诉讼费4735.5元,暂无法执行。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2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永革审判员伊海龙审判员马志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闫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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