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强与高飞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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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660号案件名称
徐建强与高飞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徐建强;高飞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660号申请执行人:徐建强,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高飞,男,198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徐建强申请执行高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高飞应支付徐建强赔偿款227351.8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高飞负担4005元,向徐建强一并支付。因高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建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查控措施:1、依法向高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等文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付款义务;2、通过总对总查控对高飞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工商信息等进行查控,并对其名下账户进行冻结,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至江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高飞名下无不动产;4、至江阴市车管所查询,高飞名下无车辆;5、至高飞户籍地及村委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6、依法将高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徐建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徐建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高飞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高飞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徐建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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