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深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夏德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04民初1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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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04民初1507号案件名称
上海深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夏德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上海深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夏德液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04民初1507号原告:上海深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路六州首府6号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NK93R55。负责人:周明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曼(公司员工),女,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告:夏德液,女,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深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与被告夏德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深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于2021年9月6日以与夏德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上海深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深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深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求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叶乃红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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