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霞、陆海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恢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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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恢47号案件名称
李金霞、陆海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金霞;陆海蓉;曹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李金霞,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陆海蓉,女,1979年12月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曹斌,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李金霞与陆海蓉、曹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桂0122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陆海蓉、曹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李金霞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陆海蓉、曹斌偿还借款本金20200元及利息,执行费20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陆海蓉、曹斌财产进行了查证,先后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被执行人陆海蓉、曹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陆海蓉、曹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金霞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陆子贤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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